IPHONE13拍照有马赛克(马赛克怎么弄)
资讯
202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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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PHONE13拍照有马赛克,马赛克怎么弄?
1.
以苹果13,ios16.4.1系统为例,在照片中选择一张需要打马赛克的照片,点击右上角的编辑
2.
点击像笔头一样的图标
3.
点击右下角的+号
4.
选择正方形方框
5.
接着将方框放在需要打马赛克的地方,并调整大小
6.
点击左下角的第一个图标
7.
选择完全填充
8.
然后点击右上角的完成
9.
最后点击右下角的完成即可
2. ios151系统多大?
ios15.1系统有7.8G,10月26日苹果向正式版用户推送了iOS15.1正式版,内部版本号为19B74,这是继ios15正式版之后一次比较大的更新了,距离上次发布ios15时隔一个月。此次升级基本上是修复之前的一系列的bug问题了,性能还有所提升,虽然说这是iOS15正式版之后又一次重大更新,但实际上只是修复了前期ios15正式版,ios15.0.1以及15.1beta测试版中的bug,这里重点针对的是iPhone13系列机型,因为这些机型之前就曝出拍照马赛克,通话信号太差,手机发热明显,wifi断流,续航变得糟糕,所以苹果针对以上这些bug重点进行修复了。
3. 沈阳一商场街头公示20名惯偷照片惹争议?
张贴小偷照片征集线索是否侵权?——是你暴露了,还是我侵权?——我们不能总把“嫌疑人”误读成“人”民。
(文/晴雪明)
【特别提醒】:本帖所述仅为个人观点,且绝不建议您按照本帖的个人观点作为个人行为或实践。以免您遭受侵权或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
把“小偷”的照片(肖像)、姓名张贴公布征集线索,是否涉及民事侵权???
是小偷暴露了自己的相貌体征,还是受害人或知情人侵犯了其“肖像”?
“犯罪嫌疑人(包括现行犯)”,有没有高于普通人的权利乃至“特权”?
——
本帖针对的争议是,在有关报料中,有相关律师等部分法律界人士将“失主张贴嫌犯的姓名。地址、容貌(亦即肖像)、身份的行为”,认为是对嫌犯的民事“侵权”或侵犯人格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一般人的行为逻辑与日常生活经验上的理解区分:
谈谈区别——
(必要、自然、合理的)“使用”或“表述“,以及“泄露”;
(违法犯罪行为、身份)的“暴露”,以及为其所作的“辩解”;
(非法)“侵害”。
“小偷”,“现行犯”,“嫌疑人”,“犯罪”(行为),“罪犯”。
——(上述概念请自行查询理解)
——————————
事例&来源:
小店屡次遭窃 店主曝光“小偷”照片,律师称涉嫌侵权……
http://cq.sina.com.cn/news/b/2014-09-08/0750131967_3.html
窃贼头像被张贴在事发地点附近的公告栏上,律师认为系侵犯……
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12-03/07/content_1339180.htm
保安于小区门口贴小偷照片征集线索引争议……
http://www.fabao365.com/news/906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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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刑事 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嫌疑人没有高于普通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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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犯罪”和“罪证”,是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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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四十八条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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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理解:“嫌犯”(以下均代指嫌疑人)、“现行犯”的 “姓名”、“住址”、“容貌”、“身份”等一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证据”即“犯罪线索”,并不等同于民事权利上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的概念。)
报料中所说的小偷,当然是说法律上的“嫌犯(犯罪嫌疑人)”或“现行犯”。)
二、你不能说受害人持有或获有、保留了嫌犯的姓名、身份、容貌,就说是“侵犯”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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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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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嫌犯犯罪的一切线索和事实、证据。
依法当然包括: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所有事实、线索及证据材料,更不必说嫌犯的姓名。地址、容貌——亦即肖像、身份,甚至涉案隐私(材料)。)
四、如果非要说“提供案情线索”是“侵权”,那不如说这些情况和材料、身份信息是“嫌犯”自行“暴露”或“遗留”现场,或他人当然知情的,而非受害人或其他知情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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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第八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最高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六十二条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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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对“嫌犯”、“现行犯”不但有“扭送”的权利,对“犯罪事实、线索、案件情况”还有“作证”、提供“证据、事实、情况、线索”及“举报”、“控告”、“保护犯罪现场”的法定义务,亦及权利。)
并且,司法机关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因此,提供犯罪嫌疑的嫌犯身份、线索、情况、证据、材料,是公民的义务,而且是司法机关应当保证的权利。
六、就公民依法履行 “提供与犯罪嫌疑有关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案情” 的义务以及行使该项权利的语境、情形、范畴而言,与“无犯罪嫌疑”的“民事侵权”完全是不同的法律事实及语境、情形、范畴。
七、拍照、摄像属于“保护犯罪现场”的应有之义——因为事件或行为的不可重现性。
那到底是“民事侵权”还是“提供犯罪线索”的必要、合理、当然使用?
这个争议的大前提是因为法律情形不同,(盖然、概括)事件的性质不同:
一个是“犯罪嫌疑”、“嫌犯”,刑事问题,另一个是“民事侵权”、“民事法益受到侵害”,民事问题。即两者应当适用的法律范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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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八、对妨碍公民(尤其是受害人、证人)提供与“犯罪嫌疑”及“嫌疑”有关的嫌犯身份、案件情况、线索、证据、作证以及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行为,属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所以,公民依法提供“与犯罪嫌疑有关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案情”,乃是依法行使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并且有权就受到的妨碍及打击报复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九、与之相反,如果知道“与犯罪嫌疑有关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案情”却拒绝提供、隐匿罪证,或者予以威胁、侮辱或者打击报复,反而要负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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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十、“马赛克”的包括嫌犯“隐私”的身体部位或行为动作,而不应包括嫌犯的“尊容”。
以“侵犯”嫌犯或现行犯的 “姓名”、“住址”、“容貌”(肖像)、“身份”甚至所谓“隐私”等权利为名义,阻碍公民尤其是受害人、知情人、证人对“犯罪事实、线索、案件情况”的“作证”、提供“证据、事实、情况、线索”及“举报”、“控告”、“保护犯罪现场”乃至“扭送”的行为,不但是“拒绝提供犯罪线索”的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在民事上也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受害人刑诉权利救济(追究犯罪行为)、以及使他人免受犯罪侵害的无效行为。
比如嫌犯“裸奔”、遗留裸照乃至身份证(个人信息),受害人及其他公民是否有权拍照留证或其已经被监控录制的摄像——你能说获取或持有人就是侵犯“隐私”?——伤风败俗影响社会公德的公开、传播除外。
十一、当然,也有律师代“嫌犯”辩解甚至提起诉讼,称他人(确指应该是受害人)张贴(合理必要正当使用)嫌犯照片和姓名,属于 “侵犯”(实为嫌犯自己已经暴露的)“肖像权”、“姓名权”、“公民个人信息”乃至“‘隐私’权”。
——律师既为其当事人“嫌犯”辩护,那当然是他的权利,当然他有发表其法律上的意见的权利。
十二、在单纯中立地讨论争议是非区直的时候,“与事件有关的当事人包括他的辩护/代理人”应予回避。
很多时候人的言行属于“位置决定立场、屁股决定脑袋”的行为。
个人认为,这种为嫌犯辩解受害人张贴照片系侵权的言行,似有隐匿嫌犯身份、罪证乃至以民事诉讼进行的威胁、打击报复嫌疑。
此处仅为个人观点,绝无人身攻击或追究责任之意。
——个人尊重你说话的权利,虽然我不同意你的任何一个字。
人身攻击勿进、勿扰。
结语:关于该张贴照片系“侵权”的辩解,与个人“系依法行使刑诉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反而可能违法”的观点,何者最终属于正当合法判断。这个只能由各位网友自己理解或法律界权威人士解答。
期望网友讨论不但立场中立,还需要每个人的独立思考和思辨意识。
个人认为,这个争议的理解,应该比“是互殴伤害”还是“正当防卫”的争议界限更容易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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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本帖所述仅为个人观点,且绝不建议您按照本帖的个人观点作为个人行为或实践。以免您遭受侵权或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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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商榷的是,不同身份的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有无差别?:
关于身份(个人信息)即“姓名、性别、地址、相片(肖像)”。
刑诉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即嫌犯的姓名、住址、身份当然包括相貌体征(肖像),是待证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必须保证公民有条件提供与犯罪嫌疑有关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案情、线索、材料及嫌犯的身份(姓名、性别、地址、相片(肖像))。
因为,虽然公民权利同样受到法律同行保护——但就涉及刑事犯罪行为而言,法律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所以,基于公民或当事人行为、诉讼地位的不同,法律才界定了“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及其他“一切对知道案情的人(负有作证义务|证人)”的人的不同法律身份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职责。
因此,法律“身份”不同的公民,权利、义务、职责、责任是不同的。
简单说,“嫌犯”的“身份”、涉案的事实和证据(也就是一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案件情况),依法属于查明证明对象。
对“嫌犯”及其“犯罪嫌疑”,公民权利和义务,法律的规定是:任何公民都有扭送的权利(规定于强制措施),而且,“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当然是指嫌疑人身份)”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当然“法定权利及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保护犯罪现场的义务,有义务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而且司法机关“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并且, “如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还要“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因此,依法需要对身份进行保密的是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受害人、知情人、证人等。而非犯罪嫌疑人。相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嫌犯有知情曝光、发现犯罪嫌疑人(身份)和犯罪嫌疑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而且司法机关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因此,张贴嫌犯(已经暴露的)相片(肖像)、摄像,当然属于对犯罪嫌疑案件情况及身份的知情、提供的条件之内。
否则,如果抛开法律上的“身份”区别,把公民对嫌犯的身份、犯罪嫌疑的知情、提供,强词夺理说成是民事“侵权”,缺乏法律依据。
就像你不能指控依法行刑的人是“涉嫌故意杀人”一样而毫无逻辑道理和生活经验。
你不能说受害人提供出嫌犯姓名、相片、住址,就说是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及公民(注:不是嫌疑人)个人信息甚至名誉权。
关于贬损、丑化人格与名誉问题。
“犯罪嫌疑人”或说嫌犯,是法律用语,“小偷”、“窃贼”等等亦属客观、必要、合理用语表述和当然使用,而不是受害人或其他公民“贬损、丑化”了嫌犯的“人格”、“名誉”——虽然嫌犯感觉到是“丢人、屈辱、羞辱”。
如果非要说有“贬损、丑化”情形,但是按照“行为”及其对应“后果”的因果关系,只能说是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自行当然地贬损、丑化了其自身的人格、名誉。而怨不得他人。
就是说“不作恶”,即不会招来人民群众法律、道德、品行、信用上的“负面评价”。
相反,如果他人对犯罪嫌疑知情却“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当然包括隐匿嫌犯身份,“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而且,如果他人对“受害人”“证人”(当然涵盖知情人)、“鉴定人”等“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与民事侵权中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权完全不是一回事。
如下法律规定:
——————————
(民事权利 及 侵权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节 人身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 名称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注: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
4. 如何去马赛克还原画面?
1.
除非本机有原图才能去掉马赛克而还原,以iphone13,ios16.4系统,去掉原图上的马赛克为例。打开照片,选择照片后点击编辑。
2.
点击复原。
3.
点击复原到原始状态即可。
5. 手机照片怎么p?
01
点击进入“相册”,打开想要处理的图片,然后点击下方的“编辑”;

02
进入“编辑”功能后,我们可以看到下方有裁剪、滤镜、人脸美化、涂鸦、马赛克、背景虚化六大功能,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P图。

03
比如“滤镜”,点击“滤镜”图标,我们可以看到多种滤镜风格,点击任意一种风格就可以预览处理后的效果图片,选中一种风格后,点击右下角的“完成”即可。

04
比如“人脸美化”,点击“人脸美化”图标,我们可以看到有肤色和磨皮两种功能,根据自己的要求进行选择,然后点击完成即可。

P图软件
01
利用天天P图、美图秀秀、Mix滤镜大师、PicsArt手机照片编辑器等P 图软件进行P图。下面以美图秀秀8.5.2.6正式版为例进行操作演示。

02
打开进入“美图秀秀”,我们可以看到有相机、美化图片、人像美容、拼图等功能,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03
比如“美化图片”,点击“美化图片”,在相册中选择你想要美化的图片,然后左右滑动功能区,我们可以看到有智能优化、编辑、增强、滤镜、边框、马赛克、涂鸦笔、贴纸、文字、消除笔、背景虚化、炫图特效这十二大功能,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处理即可。

04
比如“人像美容”,点击“人像美容”,在相册中选择你想要美化的图片,然后左右滑动功能区,我们可以看到有美妆、一键美颜、磨皮、肤色美白、面部重塑、瘦脸瘦身、祛斑祛痘、修容笔、去皱、增高、眼睛放大、去黑眼圈、亮眼这十三大功能,每一种功能下又有不同的小功能,根据自己的要求进行处理即可。
6. 哪些明星出糗的瞬间?
这些艺人不经意间“出糗”的搞笑瞬间,既充满喜感又承包了所有的笑点!让人忍俊不禁的同时,也不得不感叹一句:再红的流量明星也只是普通人而已呢……
1.小岳岳
某年的节目中小岳岳和李健同台演唱《女儿情》,唱到忘情的时刻,李健只是下意识的抬起了手,做了个动作,小岳岳以为是暗示牵手的意思,也跟着抬起了手,准备去拉李健的手,谁知,李健根本就不是这意思,一心沉迷在唱歌之中,手早就放下了,做为看客也是替小岳岳尴尬了一把,哈哈……
这个搞笑的画面在合唱中竟然出现了两次,不得不提,小岳岳实在太执着于牵手了![我想静静]
2.赵露思
赵露思和关晓彤一起出演古装戏,有一场挣斗戏,也是很考验表情管理的戏份,不过看到鹿丝的这个表情,实在是忍不住了,看着实在是有点没办法细说啊,看把关晓彤吓得都呆住了……
3.李易峰
李易峰在拍一场吃饭的戏份时,感觉是含着泪、咬着牙吃进去的,这剧组的饭是不和胃口还是吃的太撑了,大帅哥表情管理都失控了。。
郑凯这个场面,所有看过跑男的应该都知道,在举杠铃的环节中,因为用力过度,凯哥“一举成名”,在场的每一个人都笑的表情失控,邓超面条都笑喷了,欧弟更是笑到喷了一口水,也是相当经典的名场面了,凯哥自己都不好意思的笑了,哈哈哈!
5.彭翌畅
彭彭胆子也是够小了,被机器的响声吓得一激灵,表情和动作都无法管理了……
6.张俪
在活动现场模仿玛丽莲梦露,后来尴尬的捂着裙子往台下挪动,也是很喜感了。
7.郭富城
玩游戏的时候,因为重心不稳,直接栽倒在对方的肚子上,全场哄堂大笑……
8.易烊千玺
玩游戏因为脚滑,一个措手不及,直接摔倒,嘴巴都吓得嘟起来了,被同伴抓着手和脚要往水里扔,一个个真调皮哈!
9.陈奕迅
演唱会上的经典名场面,不需要我多说了吧,都被广大网友做成表情包了。
10.贾乃亮
和甜心上亲子节目,总是在坑娃的路上越走越远,甜心只好白眼送上,哈哈,太可爱了!
11.妹子跳起来和所有人鼓掌,最后到白敬亭,竟然直接略过了,小白傻傻的抬着手,一脸尴尬失落的表情,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心疼小白一秒……
12.汪苏泷
节目中,和赵露思搭档唱情歌,比心环节,总是慢半拍就算了,竟然手势也对不上,两波都完美错开,也是没谁了,简直是大型尴尬社死现场啊,哈哈!
13.黄明昊
上节目时,想秀把厨艺,结果直接把煎饼给甩飞了,整个人懵掉的一瞬间,太可爱了!
14.李晨
惩罚环节涂口红,用力过度,竟然把口红拧断了,大黑牛直接愣住了,所有人都不忍直视!
15.田亮一脸严肃的给小kimi拌饭,结果被打了鸡血的小家伙,瞬间打翻,也是太搞笑了!
16.张艺兴
看小羊吃草,艺兴一边看一边碎碎念,自己特别好奇青草的味道,结果直接趴地上跟着尝了起来,小绵羊实在太呆萌了
17.杨紫
表演魔术环节,魔术师让杨紫拿好手里的牌,要开始表演了,结果杨紫一不小心脱手了,看看俩个人尴尬的表情,太逗了……
18.贾玲
贾玲教王源比心,结果王源来了个花式连环比心,看把贾玲看得一愣一愣的!
7. 你的颜值巅峰是什么时候?
我的颜值高峰,永远在那健身时刻!!!42岁开始健身,永远伴随我的健身生涯!2019年本历年的老美女!自夸一下,过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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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PHONE13拍照有马赛克,马赛克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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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os151系统多大?
ios15.1系统有7.8G,10月26日苹果向正式版用户推送了iOS15.1正式版,内部版本号为19B74,这是继ios15正式版之后一次比较大的更新了,距离上次发布ios15时隔一个月。此次升级基本上是修复之前的一系列的bug问题了,性能还有所提升,虽然说这是iOS15正式版之后又一次重大更新,但实际上只是修复了前期ios15正式版,ios15.0.1以及15.1beta测试版中的bug,这里重点针对的是iPhone13系列机型,因为这些机型之前就曝出拍照马赛克,通话信号太差,手机发热明显,wifi断流,续航变得糟糕,所以苹果针对以上这些bug重点进行修复了。
3. 沈阳一商场街头公示20名惯偷照片惹争议?
张贴小偷照片征集线索是否侵权?——是你暴露了,还是我侵权?——我们不能总把“嫌疑人”误读成“人”民。
(文/晴雪明)
【特别提醒】:本帖所述仅为个人观点,且绝不建议您按照本帖的个人观点作为个人行为或实践。以免您遭受侵权或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
把“小偷”的照片(肖像)、姓名张贴公布征集线索,是否涉及民事侵权???
是小偷暴露了自己的相貌体征,还是受害人或知情人侵犯了其“肖像”?
“犯罪嫌疑人(包括现行犯)”,有没有高于普通人的权利乃至“特权”?
——
本帖针对的争议是,在有关报料中,有相关律师等部分法律界人士将“失主张贴嫌犯的姓名。地址、容貌(亦即肖像)、身份的行为”,认为是对嫌犯的民事“侵权”或侵犯人格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一般人的行为逻辑与日常生活经验上的理解区分:
谈谈区别——
(必要、自然、合理的)“使用”或“表述“,以及“泄露”;
(违法犯罪行为、身份)的“暴露”,以及为其所作的“辩解”;
(非法)“侵害”。
“小偷”,“现行犯”,“嫌疑人”,“犯罪”(行为),“罪犯”。
——(上述概念请自行查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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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来源:
小店屡次遭窃 店主曝光“小偷”照片,律师称涉嫌侵权……
http://cq.sina.com.cn/news/b/2014-09-08/0750131967_3.html
窃贼头像被张贴在事发地点附近的公告栏上,律师认为系侵犯……
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12-03/07/content_1339180.htm
保安于小区门口贴小偷照片征集线索引争议……
http://www.fabao365.com/news/906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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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刑事 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嫌疑人没有高于普通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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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犯罪”和“罪证”,是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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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四十八条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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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理解:“嫌犯”(以下均代指嫌疑人)、“现行犯”的 “姓名”、“住址”、“容貌”、“身份”等一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证据”即“犯罪线索”,并不等同于民事权利上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的概念。)
报料中所说的小偷,当然是说法律上的“嫌犯(犯罪嫌疑人)”或“现行犯”。)
二、你不能说受害人持有或获有、保留了嫌犯的姓名、身份、容貌,就说是“侵犯”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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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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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嫌犯犯罪的一切线索和事实、证据。
依法当然包括: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所有事实、线索及证据材料,更不必说嫌犯的姓名。地址、容貌——亦即肖像、身份,甚至涉案隐私(材料)。)
四、如果非要说“提供案情线索”是“侵权”,那不如说这些情况和材料、身份信息是“嫌犯”自行“暴露”或“遗留”现场,或他人当然知情的,而非受害人或其他知情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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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第八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最高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六十二条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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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对“嫌犯”、“现行犯”不但有“扭送”的权利,对“犯罪事实、线索、案件情况”还有“作证”、提供“证据、事实、情况、线索”及“举报”、“控告”、“保护犯罪现场”的法定义务,亦及权利。)
并且,司法机关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因此,提供犯罪嫌疑的嫌犯身份、线索、情况、证据、材料,是公民的义务,而且是司法机关应当保证的权利。
六、就公民依法履行 “提供与犯罪嫌疑有关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案情” 的义务以及行使该项权利的语境、情形、范畴而言,与“无犯罪嫌疑”的“民事侵权”完全是不同的法律事实及语境、情形、范畴。
七、拍照、摄像属于“保护犯罪现场”的应有之义——因为事件或行为的不可重现性。
那到底是“民事侵权”还是“提供犯罪线索”的必要、合理、当然使用?
这个争议的大前提是因为法律情形不同,(盖然、概括)事件的性质不同:
一个是“犯罪嫌疑”、“嫌犯”,刑事问题,另一个是“民事侵权”、“民事法益受到侵害”,民事问题。即两者应当适用的法律范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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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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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妨碍公民(尤其是受害人、证人)提供与“犯罪嫌疑”及“嫌疑”有关的嫌犯身份、案件情况、线索、证据、作证以及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行为,属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所以,公民依法提供“与犯罪嫌疑有关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案情”,乃是依法行使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并且有权就受到的妨碍及打击报复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九、与之相反,如果知道“与犯罪嫌疑有关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案情”却拒绝提供、隐匿罪证,或者予以威胁、侮辱或者打击报复,反而要负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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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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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马赛克”的包括嫌犯“隐私”的身体部位或行为动作,而不应包括嫌犯的“尊容”。
以“侵犯”嫌犯或现行犯的 “姓名”、“住址”、“容貌”(肖像)、“身份”甚至所谓“隐私”等权利为名义,阻碍公民尤其是受害人、知情人、证人对“犯罪事实、线索、案件情况”的“作证”、提供“证据、事实、情况、线索”及“举报”、“控告”、“保护犯罪现场”乃至“扭送”的行为,不但是“拒绝提供犯罪线索”的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在民事上也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受害人刑诉权利救济(追究犯罪行为)、以及使他人免受犯罪侵害的无效行为。
比如嫌犯“裸奔”、遗留裸照乃至身份证(个人信息),受害人及其他公民是否有权拍照留证或其已经被监控录制的摄像——你能说获取或持有人就是侵犯“隐私”?——伤风败俗影响社会公德的公开、传播除外。
十一、当然,也有律师代“嫌犯”辩解甚至提起诉讼,称他人(确指应该是受害人)张贴(合理必要正当使用)嫌犯照片和姓名,属于 “侵犯”(实为嫌犯自己已经暴露的)“肖像权”、“姓名权”、“公民个人信息”乃至“‘隐私’权”。
——律师既为其当事人“嫌犯”辩护,那当然是他的权利,当然他有发表其法律上的意见的权利。
十二、在单纯中立地讨论争议是非区直的时候,“与事件有关的当事人包括他的辩护/代理人”应予回避。
很多时候人的言行属于“位置决定立场、屁股决定脑袋”的行为。
个人认为,这种为嫌犯辩解受害人张贴照片系侵权的言行,似有隐匿嫌犯身份、罪证乃至以民事诉讼进行的威胁、打击报复嫌疑。
此处仅为个人观点,绝无人身攻击或追究责任之意。
——个人尊重你说话的权利,虽然我不同意你的任何一个字。
人身攻击勿进、勿扰。
结语:关于该张贴照片系“侵权”的辩解,与个人“系依法行使刑诉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反而可能违法”的观点,何者最终属于正当合法判断。这个只能由各位网友自己理解或法律界权威人士解答。
期望网友讨论不但立场中立,还需要每个人的独立思考和思辨意识。
个人认为,这个争议的理解,应该比“是互殴伤害”还是“正当防卫”的争议界限更容易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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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本帖所述仅为个人观点,且绝不建议您按照本帖的个人观点作为个人行为或实践。以免您遭受侵权或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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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商榷的是,不同身份的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有无差别?:
关于身份(个人信息)即“姓名、性别、地址、相片(肖像)”。
刑诉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即嫌犯的姓名、住址、身份当然包括相貌体征(肖像),是待证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必须保证公民有条件提供与犯罪嫌疑有关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案情、线索、材料及嫌犯的身份(姓名、性别、地址、相片(肖像))。
因为,虽然公民权利同样受到法律同行保护——但就涉及刑事犯罪行为而言,法律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所以,基于公民或当事人行为、诉讼地位的不同,法律才界定了“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及其他“一切对知道案情的人(负有作证义务|证人)”的人的不同法律身份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职责。
因此,法律“身份”不同的公民,权利、义务、职责、责任是不同的。
简单说,“嫌犯”的“身份”、涉案的事实和证据(也就是一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案件情况),依法属于查明证明对象。
对“嫌犯”及其“犯罪嫌疑”,公民权利和义务,法律的规定是:任何公民都有扭送的权利(规定于强制措施),而且,“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当然是指嫌疑人身份)”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当然“法定权利及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保护犯罪现场的义务,有义务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而且司法机关“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并且, “如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还要“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因此,依法需要对身份进行保密的是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受害人、知情人、证人等。而非犯罪嫌疑人。相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嫌犯有知情曝光、发现犯罪嫌疑人(身份)和犯罪嫌疑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而且司法机关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因此,张贴嫌犯(已经暴露的)相片(肖像)、摄像,当然属于对犯罪嫌疑案件情况及身份的知情、提供的条件之内。
否则,如果抛开法律上的“身份”区别,把公民对嫌犯的身份、犯罪嫌疑的知情、提供,强词夺理说成是民事“侵权”,缺乏法律依据。
就像你不能指控依法行刑的人是“涉嫌故意杀人”一样而毫无逻辑道理和生活经验。
你不能说受害人提供出嫌犯姓名、相片、住址,就说是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及公民(注:不是嫌疑人)个人信息甚至名誉权。
关于贬损、丑化人格与名誉问题。
“犯罪嫌疑人”或说嫌犯,是法律用语,“小偷”、“窃贼”等等亦属客观、必要、合理用语表述和当然使用,而不是受害人或其他公民“贬损、丑化”了嫌犯的“人格”、“名誉”——虽然嫌犯感觉到是“丢人、屈辱、羞辱”。
如果非要说有“贬损、丑化”情形,但是按照“行为”及其对应“后果”的因果关系,只能说是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自行当然地贬损、丑化了其自身的人格、名誉。而怨不得他人。
就是说“不作恶”,即不会招来人民群众法律、道德、品行、信用上的“负面评价”。
相反,如果他人对犯罪嫌疑知情却“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当然包括隐匿嫌犯身份,“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而且,如果他人对“受害人”“证人”(当然涵盖知情人)、“鉴定人”等“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与民事侵权中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权完全不是一回事。
如下法律规定:
——————————
(民事权利 及 侵权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节 人身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 名称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注: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
4. 如何去马赛克还原画面?
1.
除非本机有原图才能去掉马赛克而还原,以iphone13,ios16.4系统,去掉原图上的马赛克为例。打开照片,选择照片后点击编辑。
2.
点击复原。
3.
点击复原到原始状态即可。
5. 手机照片怎么p?
01
点击进入“相册”,打开想要处理的图片,然后点击下方的“编辑”;

02
进入“编辑”功能后,我们可以看到下方有裁剪、滤镜、人脸美化、涂鸦、马赛克、背景虚化六大功能,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P图。

03
比如“滤镜”,点击“滤镜”图标,我们可以看到多种滤镜风格,点击任意一种风格就可以预览处理后的效果图片,选中一种风格后,点击右下角的“完成”即可。

04
比如“人脸美化”,点击“人脸美化”图标,我们可以看到有肤色和磨皮两种功能,根据自己的要求进行选择,然后点击完成即可。

P图软件
01
利用天天P图、美图秀秀、Mix滤镜大师、PicsArt手机照片编辑器等P 图软件进行P图。下面以美图秀秀8.5.2.6正式版为例进行操作演示。

02
打开进入“美图秀秀”,我们可以看到有相机、美化图片、人像美容、拼图等功能,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03
比如“美化图片”,点击“美化图片”,在相册中选择你想要美化的图片,然后左右滑动功能区,我们可以看到有智能优化、编辑、增强、滤镜、边框、马赛克、涂鸦笔、贴纸、文字、消除笔、背景虚化、炫图特效这十二大功能,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处理即可。

04
比如“人像美容”,点击“人像美容”,在相册中选择你想要美化的图片,然后左右滑动功能区,我们可以看到有美妆、一键美颜、磨皮、肤色美白、面部重塑、瘦脸瘦身、祛斑祛痘、修容笔、去皱、增高、眼睛放大、去黑眼圈、亮眼这十三大功能,每一种功能下又有不同的小功能,根据自己的要求进行处理即可。
6. 哪些明星出糗的瞬间?
这些艺人不经意间“出糗”的搞笑瞬间,既充满喜感又承包了所有的笑点!让人忍俊不禁的同时,也不得不感叹一句:再红的流量明星也只是普通人而已呢……
1.小岳岳
某年的节目中小岳岳和李健同台演唱《女儿情》,唱到忘情的时刻,李健只是下意识的抬起了手,做了个动作,小岳岳以为是暗示牵手的意思,也跟着抬起了手,准备去拉李健的手,谁知,李健根本就不是这意思,一心沉迷在唱歌之中,手早就放下了,做为看客也是替小岳岳尴尬了一把,哈哈……
这个搞笑的画面在合唱中竟然出现了两次,不得不提,小岳岳实在太执着于牵手了![我想静静]
2.赵露思
赵露思和关晓彤一起出演古装戏,有一场挣斗戏,也是很考验表情管理的戏份,不过看到鹿丝的这个表情,实在是忍不住了,看着实在是有点没办法细说啊,看把关晓彤吓得都呆住了……
3.李易峰
李易峰在拍一场吃饭的戏份时,感觉是含着泪、咬着牙吃进去的,这剧组的饭是不和胃口还是吃的太撑了,大帅哥表情管理都失控了。。
郑凯这个场面,所有看过跑男的应该都知道,在举杠铃的环节中,因为用力过度,凯哥“一举成名”,在场的每一个人都笑的表情失控,邓超面条都笑喷了,欧弟更是笑到喷了一口水,也是相当经典的名场面了,凯哥自己都不好意思的笑了,哈哈哈!
5.彭翌畅
彭彭胆子也是够小了,被机器的响声吓得一激灵,表情和动作都无法管理了……
6.张俪
在活动现场模仿玛丽莲梦露,后来尴尬的捂着裙子往台下挪动,也是很喜感了。
7.郭富城
玩游戏的时候,因为重心不稳,直接栽倒在对方的肚子上,全场哄堂大笑……
8.易烊千玺
玩游戏因为脚滑,一个措手不及,直接摔倒,嘴巴都吓得嘟起来了,被同伴抓着手和脚要往水里扔,一个个真调皮哈!
9.陈奕迅
演唱会上的经典名场面,不需要我多说了吧,都被广大网友做成表情包了。
10.贾乃亮
和甜心上亲子节目,总是在坑娃的路上越走越远,甜心只好白眼送上,哈哈,太可爱了!
11.妹子跳起来和所有人鼓掌,最后到白敬亭,竟然直接略过了,小白傻傻的抬着手,一脸尴尬失落的表情,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心疼小白一秒……
12.汪苏泷
节目中,和赵露思搭档唱情歌,比心环节,总是慢半拍就算了,竟然手势也对不上,两波都完美错开,也是没谁了,简直是大型尴尬社死现场啊,哈哈!
13.黄明昊
上节目时,想秀把厨艺,结果直接把煎饼给甩飞了,整个人懵掉的一瞬间,太可爱了!
14.李晨
惩罚环节涂口红,用力过度,竟然把口红拧断了,大黑牛直接愣住了,所有人都不忍直视!
15.田亮一脸严肃的给小kimi拌饭,结果被打了鸡血的小家伙,瞬间打翻,也是太搞笑了!
16.张艺兴
看小羊吃草,艺兴一边看一边碎碎念,自己特别好奇青草的味道,结果直接趴地上跟着尝了起来,小绵羊实在太呆萌了
17.杨紫
表演魔术环节,魔术师让杨紫拿好手里的牌,要开始表演了,结果杨紫一不小心脱手了,看看俩个人尴尬的表情,太逗了……
18.贾玲
贾玲教王源比心,结果王源来了个花式连环比心,看把贾玲看得一愣一愣的!
7. 你的颜值巅峰是什么时候?
我的颜值高峰,永远在那健身时刻!!!42岁开始健身,永远伴随我的健身生涯!2019年本历年的老美女!自夸一下,过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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